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救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救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謝奕舫
- 代理人
- 林雅君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高樂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7 年度湖勞調字第5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述主張,已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