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駱秀玫
- 相對人
-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麗雪
- 代理人
- 蔣奈潔
蕭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訂有瘦身養容契約,依該契約第26條約定,因契約所生訴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現進行強制調解程序),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