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5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500號
- 原告
- 大洋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詩雅
- 被告
- 官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原告主張被告為其員工,於民國106 年5 月13日執勤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下稱系爭大客車),在新北市○○區○○里○○○0000號(金溪幹83A 號)前,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系爭大客車因此受損,爰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及營業損失共新臺幣45萬8,000 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居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