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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29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數趨廣告媒體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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