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林銘宏
- 當事人賴克明、李治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12號 原 告 賴克明 被 告 李治明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淑美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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