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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鄭竹嵐

  • 原告
    宥維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 原   告 宥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訴訟代理人 曾宥維 被   告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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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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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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