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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反訴原告
安城化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雪吟
輔佐人
羅玉文
反訴被告
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輔佐人
李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因金額低於10萬元,原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與反訴被告之本訴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無法適用同一訴訟程序,顯不適當。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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