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 反訴原告
- 安城化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塗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雪吟
- 輔佐人
- 羅玉文
- 反訴被告
- 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先茹
- 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律師
- 輔佐人
- 李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因金額低於10萬元,原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與反訴被告之本訴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無法適用同一訴訟程序,顯不適當。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