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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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