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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聲字第88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88號

聲請人
食藝藏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豐源
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相對人
華閱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實際上已停業,聲請人先後對相對人登記營業所、法定代理人戶籍住所寄送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均經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退件信封(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核對無訛。本件聲請,核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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