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恆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