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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葉峙浩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葉峙浩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百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公司型態之記載,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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