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毛立言

  • 當事人
    陳梨卿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47號 原   告 陳梨卿 訴訟代理人 廖麗華 被   告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達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