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47號 原 告 陳梨卿 訴訟代理人 廖麗華 被 告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