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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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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宇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尚均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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