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4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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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宇佳
- 被上訴人
- 謝尚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