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5號原 告 耿世琇 被 告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3 月10日與原告簽訂勞動契約,雙方約定原告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6,395 元。詎被告嗣拖延發放薪資,迄今尚有同年6 月份之薪資未給付原告,爰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107 年6 月份薪資2 萬6,395 元乙節,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7 年6 月差勤打卡紀錄、薪資存摺內頁明細、勞工請求明細一覽表等件可證,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