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50號 原 告 張子承 被 告 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昀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名稱「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之記載,應更正為「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林明熹」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昀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名稱(於民國107年 10月19日更名登記)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玉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