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50號
- 原告
- 張子承
- 被告
- 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昀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名稱「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之記載,應更正為「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林明熹」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昀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名稱(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更名登記)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