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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50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50號

原告
張子承
被告
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昀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名稱「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之記載,應更正為「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林明熹」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昀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名稱(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更名登記)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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