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 原告
- 廖書德
- 訴訟代理人
- 趙乃怡律師
- 被告
- 張育榕即翡翠水果店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原應適用小額程序。惟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之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10萬元,原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惟原告請求事由涉及勞工預告工資、資遣費及提撥不足退休準備金等金額計算,且被告對於終止契約事由亦有爭執,案情繁雜,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