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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0號

原告
鄭兆霖

上列原告與棠朝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6,100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除於107年4月9日向本院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於同年7月5日再行繳納330元,顯有溢繳之情事,揆之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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