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0號
- 原告
- 鄭兆霖
上列原告與棠朝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6,100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除於107年4月9日向本院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於同年7月5日再行繳納330元,顯有溢繳之情事,揆之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