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0號原 告 鄭兆霖 上列原告與棠朝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6,100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除於107年4月9日向本院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於同年7月5日 再行繳納330元,顯有溢繳之情事,揆之首揭規定,應由本 院依職權裁定將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