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古振輝

  • 上訴人
    林佳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5號上 訴 人 林佳成 上列上訴人與棠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同)6萬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莊達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