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月嬌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凱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 萬1,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9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