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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 被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訴訟代理人 黃聖凱 王國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 萬1,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9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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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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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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