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訴訟代理人
黃聖凱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 萬1,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9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