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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原告
    黃琬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黃琬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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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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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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