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 原告
- 黃琬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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