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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琬鈴
訴訟代理人
黃源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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