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呂威論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全福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陳景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15分在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