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 原告
- 呂威論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律師
- 被告
-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全福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哲律師
陳景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15分在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陳景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15分在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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