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調字第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調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李振文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有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係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而涉訟,應先經調解),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