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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調字第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調字第63號

原告
李家德
被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應由該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7 年度湖救字第52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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