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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葉玉如

  • 原告
    詹郁潔
  • 被告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詹郁潔 被   告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 定甚明。而依同法第 436 條之 23 準用同法第 436 條第 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即原107年度小調字第690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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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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