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0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062號
- 原告
- 詹郁潔
- 被告
-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甚明。而依同法第 436 條之 23 準用同法第 436 條第 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即原107年度小調字第690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