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133號原 告 陳俞安 訴訟代理人 麥雲傑 鄞宜家 被 告 DEVILCASE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1 項後段規定,依本法規定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以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竹市香山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以被告外洩其個人資料,致其於臺北市內湖區接獲詐騙電話,主張由本院管轄云云,與前揭規定不符,是項主張,自不足採。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