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3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347號
- 原告
- 高巢家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善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潭
- 被告
- 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芮綿
林吉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已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程序,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查無清算人就任聲報,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應以現存公司廢止登記前之董事潘芮綿、林吉珥為法定清算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