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367號原 告 張育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 萬8,000 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元,原告除於107 年10月17日向本院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於108 年1 月8 日繳納1,000 元,顯有溢繳之情事,揆之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