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2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223號
- 原告
- 香港商國際水晶高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娜
- 訴訟代理人
- 賈永屏
- 被告
- 勁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