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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249號

原告
雅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被告
宏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彬
被告
江順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 萬7,4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為1,000 元。惟原告已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自行繳納1,000 元。本院未及注意,復於107 年2 月23日諭知原告補繳1,000 元,原告於同日再繳納1,000 元,是原告顯有溢繳1,000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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