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399號原 告 葉君平 上列原告因與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向本院起訴,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1,55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給付500元支付命令費用,尚應徵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