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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古振暉

  • 原告
    葉君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399號原   告 葉君平 上列原告因與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向本院起訴,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1,55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給付500元支付命令費用,尚應徵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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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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