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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3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古振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399號

原告
葉君平

上列原告與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小額訴訟程序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有部分裁判費未繳付,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於同年4月10日送達被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47頁)。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官 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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