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3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399號
- 原告
- 葉君平
上列原告與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小額訴訟程序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有部分裁判費未繳付,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於同年4月10日送達被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47頁)。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官 古振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