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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群揚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勁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407號 原   告 群揚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揚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被   告 勁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世陽」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世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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