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4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407號
- 原告
- 群揚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揚
- 訴訟代理人
- 葉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禎祥律師
- 被告
- 勁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世陽」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世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