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古振暉

  • 原告
    胡庭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51號原   告 胡庭軒 上列原告因與王志文即來和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起訴,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8,250元,業據原告陳稱在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莊達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