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51號原 告 胡庭軒 上列原告因與王志文即來和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起訴,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8,250元,業據原告陳稱在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