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調字第5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58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楊美子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大來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效賓
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