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 原告
- 陞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鑫忠
- 被告
- 真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真意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577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調解不成立當庭改簡易訴訟程序後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