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救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救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張守承
- 相對人
-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宸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0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6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審查決定哥知書可稽。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職業災害補償訴訟,形式上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