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救字第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救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蔡宏其
- 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傅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低收入戶證明等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