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108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告
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1月起委託伊進行Field Trial 測試服務(下稱系爭委託),並簽立測試報告委任書。伊完成系爭委託後,被告自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46萬2,000 元,詎被告屢經催索,均未置理,爰依兩造間系爭測試報告委任書,求為命被告給付46萬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報酬之事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有對帳單、統一發票、測試報告委任書、電子郵件列印畫面、通用場測測試報告等件可證(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第65至185 頁),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測試報告委任書,請求被告給付46萬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07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