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1104號原 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訴訟代理人 黃文宏 被 告 台灣無線城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簡易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嗣於審理中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7頁)。經核原告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為付款提示,尚有新臺幣(下同)45萬元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提出異議狀則稱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系爭支票債務乙節,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雖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其所述自難憑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85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附表一: ┌─┬─────┬───────┬──────┬───────┐ │編│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提示日 │ │號│ │ │臺幣) │ │ ├─┼─────┼───────┼──────┼───────┤ │1 │UA0000000 │107年3月31日 │22萬5,000元 │107年6月26日 │ ├─┼─────┼───────┼──────┼───────┤ │2 │UA0000000 │107年6月30日 │22萬5,000元 │107年7月2日 │ ├─┼─────┴───────┴──────┴───────┤ │ │自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計算之利息。 │ └─┴────────────────────────────┘ 附表二: ┌─┬─────┬───────┬──────┬────────┐ │編│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利息起算日 │ │號│ │ │臺幣) │ │ ├─┼─────┼───────┼──────┼────────┤ │1 │UA0000000 │107年3月31日 │22萬5,000元 │107年4月1日 │ ├─┼─────┼───────┼──────┼────────┤ │2 │UA0000000 │107年6月30日 │22萬5,000元 │107年7月1日 │ ├─┼─────┴───────┴──────┴────────┤ │ │自各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