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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13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1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妍姿皮件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姵妃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9,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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