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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4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才鋒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葉俊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訴訟,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查:原告起訴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萬,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即為該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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