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411號
- 原告
-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才鋒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葉俊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訴訟,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查:原告起訴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萬,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即為該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