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23號原 告 鄭涵文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被 告 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李爾如 賈蓓恩 游立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負責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