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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82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23號

原告
鄭涵文
被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被告
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李爾如

      賈蓓恩

      游立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第3項請求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網路公開之保固政策等語。應屬財產權訴訟,復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之數額,且不屬同條第2項所列舉訴訟類型,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惟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言詞撤回該項聲明請求,所餘請求金額未逾10萬元,有調解程序筆錄、起訴狀可稽。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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