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數趨廣告媒體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