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3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25號
- 原告
- 陳奕元
- 訴訟代理人
- 林喬菁
- 被告
- 精洲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易君
- 訴訟代理人
- 梁貴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2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