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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3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25號

原告
陳奕元
訴訟代理人
林喬菁
被告
精洲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易君
訴訟代理人
梁貴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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