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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賴克明李治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12號 原   告 賴克明 被   告 李治明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淑美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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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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