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宏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2,8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