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宏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2,8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