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 原 告 宥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訴訟代理人 曾宥維 被 告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