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
- 原告
- 宥維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源
- 訴訟代理人
- 曾宥維
- 被告
-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竹嵐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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